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

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

川财税〔2016〕13号
2016-05-20

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

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

四川省财政厅

2016年05月20日

  • 索 引 号 : 008282890/2016-00001
  • 公文种类: 通知
  • 发布机构: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
  • 成文日期: 2016-05-06
  • 发布日期: 2016-05-20
  • 文 号: 川财税〔2016〕13号
  • 有 效 性 : 有效

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
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

川财税〔2016〕13号

各市(州)、扩权试点县(市)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,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:
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通知如下:
一、按期纳税的,为月销售额20000元。
二、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销售额500元。
以上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。

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
2016年5月6日

立即登录